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五中全会精神,贯彻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
近颁发的《关于近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》,落实党中
央“以德立国、依法治国、以德兴业、以德安邦”的战略思想,落实党中央《公
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。为广泛的进行道德建设,开展对道德建设的研讨、咨询、
培训、服务、普及、推广、宣传等活动,培育树立道德建设的先进典型带动全体
理事。本会决定,在理事中树立典型,评选《诚信理事单位和诚信理事》,相关
规定如下:
一、关于《诚信理事单位和诚信理事》的参评者必须是本会理事单位或理事。凡
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、流通、文卫、服务、行政等各类企、事业及独立核算的经
济实体的本会理事单位或理事方可参加《诚信理事单位和诚信理事》的评审;
二、填写《诚信理事单位和诚信理事申请表》;
三、经本会评审组初审,常委会复审;
四、模范遵守本会《自律公约》:
爱国守法,遵守本会章程;诚实守信,构铸中华商魂;
严以律己,清正廉洁奉公;企业自律,合理合法经营。
五、重商德、守商誉、讲商貌、塑商魂。以文兴商、以诚取信、以义取利、以
人为本。承担社会责任和人格魅力方面能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,为经济发展做
出突出贡献,赢得员工和社会普遍赞誉,受到顾客和相关政府部门表彰或奖励;
六、参审者必须是:
与政府同心、与本会同根、与企业同步、与发展同行。企业发展符合政府可持
续发展,节能减排的要求;商品要明码标价,质价相符,不价外加价。不搞虚
假宣传、不虚假让利、不虚假优惠,杜绝价格欺诈,无超范围经营、无假冒伪劣
商品、无虚假广告、无合同欺诈。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“三无”商品,不销售
失效变质的商品。三年内无消费者投诉或有投诉能及时依法妥善处理;有完善的
服务体系;是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企业或文明单位等。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商业职
业道德,并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七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,致富不忘回报社会,热心社会公益事业,为扶贫工作、
希望工程、帮助弱势群体、支援老区山区、支援大西北,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
等方面有突出贡献。
八、凡自愿申请参加评审者,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:
1、《诚信理事单位和诚信理事申请表》,加盖印章并签字;
2、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、相关荣誉证书等复印;
3、企业诚信建设、诚信管理、诚信活动的相关报告;
4、其他与诚信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。
九、本会《道德建设基地理事单位》可享受以下权利:
可向本会申请举办大型道德建设报告会、交流会、推介会。配合本会广泛开展
道德建设的咨询、 服务、培训、参观、考察,成为本会推介宣传的典范。本会
将最新信息、技术、合作、交流、投资等项目优先介绍给《道德建设基地理事单位》。
十、《诚信理事单位或诚信理事》不搞终身制。
发现申报者有弄虚作假、隐瞒问题等失信行为,给予批评,限期改正,并取消参审
资格。对已获得“诚信理事单位”或“诚信理事”称号的单位和个人,如发现有失
信行为,将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传媒予以公告。